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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环节注意这些,减少一半的风险

2018-06-27 浏览次数:310


招聘环节是企业用工的开始。对于用工制度不完善,或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这篇文章一定要看看。


1企业在发布招聘广告有什么注意事项?

招聘广告中,除了保证单位信息真实意外,属录用条件最为讲究!

1.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招聘广告中的录用条件就可以作为考核依据。

2.可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存在欺诈行为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录用条件中往往存在一定的硬性规定,比如:学历、技能证书等等。去年就有一案例,小学学历高管文凭造假领七万月薪,最终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但试问,若录用条件中没有学历要求,员工就无需造假,那么企业以何种终止劳动关系呢?其实办法总是有的,只是需要更多的成本而已。

3.存在可能被认定为歧视的风险。录用条件并不是约详细越好。《就业促进法》规定,单位的招聘广告中不得有歧视性条款,而正常的录用条件与歧视的界限仅仅是是否合理而已。虽然目前法律仅对极个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歧视,但也不宜肆意的设定录用条件。

2面试环节必须注意的哪些法律问题?

企业在面试时应该问些什么问题呢?性格、工作态度、工作经验、兴趣爱好等等。当然这些问题可能确实是企业关心的问题,或是职务需要,或是环境需要。但从律师角度而言,这类问题并不能满足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需要。普龙律师提醒,在面试环节,企业一定要询问的几个问题:

1.是否与其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通俗的问法比如“之前的工作辞了没有”、“有没有在做其他工作”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是否存在竞业限制?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企业雇佣存在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则存在被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风险。另外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原企业可以要求终止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已经将涉密信息提供给劳动者,但却无法继续以劳动合同约束劳动者。

3.是否近期有过体检?

有些企业会要求员工在入职后立即进行体检,以免存在被误认工伤的情形。这确实是一种可以避免风险的方法,但入职后体检不如入职前体检。因为员工入职后发现存在疾病的,可以享受“病假”;企业以员工存在非工伤疾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多个条件且提前三十天通知;及时是在试用期,企业也不能单纯以存在疾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要支付赔偿金。若在事前发现员工存在疾病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3录用通知书应当如何描述?

根据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可能被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依据。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录用通知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斟酌录用通知书的用词,不建议具体描述工资与工作内容。有单位认为,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已经发出录用通知书的,也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并不是以劳动合同是否签订为标准。单位向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前,要综合考虑是否录用该劳动者,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以录用通知书为依据来主张权利。普龙律师建议,录用通知书内容应当是要求劳动者签订合同或进一步协商,而非直接要求其入职。

2.确定录用通知书的失效时间。确定失效时间的作用在于,避免劳动者回复时间超出企业预期,从而产生的纠纷。倘若劳动者回复时,企业已经聘用另一劳动者,诉讼到法院时,企业也不占理。对于使用录用通知书的企业而言,想必拥有相对完善的用工制度,而明确的失效时间有利于制度的实施。


普龙律师建议,招聘环节是企业用工的开始,尤其是对于无论是发标招聘广告、面试还是录用环节,各环节都有各环节的风险,甚至有些风险是贯穿于三个环节的。比如竞业限制问题,在招聘广告中可以明确不存在竞业限制,面试时可以询问确认,录用时应当要求签署无竞业限制承诺。所以律师建议,企业完善用工制度的,应当通过专业人士,从各个细节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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