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投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大分支,因数字货币大热而进入公众视野,其中比特币暴涨暴跌也多次成为去年的新闻热点,不少人为追逐暴利投身于数字货币交易。然而数字货币在我国受到严格监管,投资者转而通过境外投资网站进行投资,并引发高度投资风险。近日,江苏省宜兴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投资人通过境外网站投资虚拟货币,法院认为其投资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一审判决其自担投资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7年9月已发布公告,载明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江苏省最新案例:
吴某与双某两人是朋友。由于深受债务困扰,吴某在了解到双某可以通过境外网站投资虚拟货币“蒂克币”后,四次汇款给双某共计投资人民币103640元,请双某帮助其投资“翻本”。此后双某陆续向吴某微信转账投资收益合计2595元。出于两人的朋友关系,双方并未就投资写下书面协议,但吴某经常通过微信询问双某“蒂克币”的走势和收益。2017年7月,双某告诉吴某,由于境外网站的不稳定性,“蒂克币”的投资网站已经无法登陆。眼看投资的钱款将“血本无归”,吴某十分着急,认为双某只是帮其注册理财账户,而在投资过程中并没有告诉自己钱款的去处、资金账户密码等信息,遂将双某告上法庭,要求双某返还理财款103640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方认为,两人此前的行为并不属于委托投资理财,而是共同投资,应该共同承担风险。双某解释,在一开始就将注册账户和密码告知原告,只是网站在国外,没有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审批,属于不合法的投资网站,所以网站的IP地址经常更换,导致原告时而不能正常登陆网站。此外双某还提供了其与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吴某是知道该网站是境外投资网站,属于不合法的网站的,也知道密码与账号,明白此种投资的风险。
法院判定:
综合各方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蒂克币经营网站为境外网站,含有一定博彩性质,且在我国电信管理机构并未登记备案,因此我国公民在该网站上进行的相关经营活动并不受到我国法律的肯定性评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公告,本案中的蒂克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公民投资和交易蒂克币这种不受我国法律肯定性评价之物的行为虽然属于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结合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往来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清楚自己的款项是用于蒂克币的经营活动,所以吴某通过双某参与投资和交易蒂克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吴某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当庭做出判决,对吴某要求双某返还10364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广大投资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如果盲目投资可能会涉及洗钱、诈骗等犯罪行为,所以我国金融部门一直对其采取高度监管措施。普通投资者在未弄清相关投资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的情况下应保持谨慎态度,不要追逐高额利益而忽视其中的巨大风险,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将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最终只能“自食其果”。
律师建议:
投资损失自负本就是投资领域的原则。一般而言,投资者要求受托人承担该损失的,则必须要求受托人违反受托义务,其中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提示、实时监管、及时通知等等各项义务。双方受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束,受托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则承担相应责任。而本案的特色在于,法院认定投资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若投资具有收益,那自然不存在任何问题;若投资亏损,因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人对受托人的权利就不被认可,法院也只需确定受托人不存在如洗钱、欺诈等犯罪行为即可。
作为投资人而言,若需要通过他人代为投资的,显然是对该领域及投资平台缺乏足够了解。尤其是对于新兴的数字货币投资,该行业本就仍处在较为混乱的时期。数字货币投资在境内已被禁止,在境外也有诸多不确定因素,满目跟进就是听天由命,建议各个潜在的投资人慎之又慎。
最新案例,投资数字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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