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时,当事人还应携带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一、涉及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
二、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医学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
三、涉及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处分的,应提交租赁契约或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应提交财产清单,详细列明财产状况。
五、对共同存款或共同债权、债务分配有争议的,应提交存折、借据等证据。
六、涉及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时,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财产。
七、涉及其他争议财产分割问题的,也应提交相关证据。(仅供参考,有问题请来电咨询,我们会竭诚为您服务)